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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勞團抗議勞基修法遊行爆發了劇烈衝突,擔憂勞動前提低落又遍及過勞的處境更為惡化,勞團認定政府不義的敵視,已滿溢到要以逾時、流竄等違背法律秩序的體式格局,突顯訴求的壓力。另外一方面警方以高度優勢的3000餘警力擺設圍堵,跨越18小時的延續勤務,使介入的警察均顯現過勞現象。終於衍生在台北車站前圍堵學生為主的抗議群眾,不分群眾、律師用強迫力抓捕野放丟包的體例解決僵局。衝突的成效是勞工團體與民間法界人士群情激怒,譴責法律濫權,人權大倒退,警政及行政高層則認為法律沒有不當,也沒有道歉打算。

這可以算作是一場過勞者與過勞者的衝突。作為持續有過勞體驗的基層司法人員,對於過勞衝突的兩邊都感同深受。挾雜著政治動盪隱憂的勞資匹敵,司法界在好處折衝完成前不輕易有立場。但面臨工作前提一樣差勁的抗議群眾與超量帶動的處置懲罰警力必須相互對抗的無奈場景,仔細耙梳法制的規範,也許可讓衝突不致於衍生為悲劇。

首先商量警方對於以打遊擊方式流竄的抗議民眾,採取包圍節制堆積區,最後抓捕丟包野放的體例是不是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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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勞團23日舉辦「否決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遊行民眾衝破封鎖線佔領車道抗議,並高舉「累」的口號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20171223-勞團23日舉行「否決勞基法修惡大遊行」,遊行民眾衝破封閉線佔領車道抗議,並高舉「累」的標語表達訴求。(顏麟宇攝)

圍堵無可厚非,驅離手段有待商榷

會議遊行法是有關群眾活動的辦理律例,固然有事先申請、固定所在線路、指定負責人及秩序維護人員、限制啟始與竣事時地等規範,但從去年的反年改抗爭、本年的同婚護家匹敵,到此番的反勞基修法抗議衝突,抗議群眾要保護各自認定的焦點價值或好處,都走到司法的臨界點之外,脫逸時候線路的流竄群眾,更使以護衛遊行禁區、主要機關、交通要道為首要防護策略的警力佈置,窮於應付。是以將群眾圍堵羁絆於必然區域,不失為一種有用下降誡護警力的方式。若從行政目標來看,本無可厚非。

此次就警方而言,遊行鄙人午六點今後結束,在行政院前已發生一次衝入行政院的突刊行為,以後又延續到9點的默坐,隨後以學生為主體的步隊延續在各處竄行、短暫占據部分區域,數度發生交通梗塞景遇。警方防地起首護衛總統府、行政院、國會等重要機關,其次則以優勢警力將遊行隊伍逐步壓抑縮小堆積局限,最後才到台北火車站前,其實不讓以學生為主的遊行整體進入車站以防流竄。當部分遊行群眾要求分開回家時,此時警力對遊行群眾已失去信任感和耐性,擔憂遊行群眾(特別是學生身份)藉由交通對象又轉移遊行陣地,進展儘速解決此群眾群集現象,繼續僵持而沒有放鬆籠罩。對遊行民眾而言,認為是警方矛盾法律,甚至是故意激起衝突,汲取遊行群眾違法的暴行。警方則認為違法狀況已經拖太久了,這是合理手段。

所以重點是圍堵要限制在公道範圍,聚會會議遊行法第26條就再度宣示閉幕、強制應遵守比例原則的要旨。記適當年鮮豔島事務、五二○農權會事件,鎮暴警察即以優勢警力困繞群眾,迫使原先尚稱和平受圍堵的群眾因情感焦炙激張,致有偶發脫軌行為,即以之為鎮暴的藉口策動拘系甚至暴力毆擊。這些戒嚴末期的節制手法,已相當於讒谄指使的非法誘捕。本次事件固然沒有過激到這個程度,可是什麼時刻適合發動這類圍堵手段,圍堵中可以有那些較和緩的驅離手段?好比讓受圍堵者簽字許諾後分批散去,或更嚴厲的盤查身份、強制帶到警局或遣散,目前不論是法律位階的會議遊行法,號令位階的警政署法令,乃至內部的履行手冊,似乎都缺少規範,全憑現場批示官的裁量和創意,但就不免在疲累又相互不信賴的狀態下,産生過當的履行作為,以致危險人權,引發更激烈的對峙,如此次就仍是産生推擠乃至追打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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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勞基法大遊行中的警員(謝孟穎攝)

20171223-勞基法大遊行中的警員都疲鈍不勝。(謝孟穎攝)

強迫束拘或丟包,應有準則性規範

其次是拘束人身與丟包的行為。民間法界訓斥長短法逮捕,但警方則否定這是拘系,認為只是強制驅離的方式,並且是最後解決抗議民眾長久群集僵局的有用又能緩和衝突的方式。就其行政目標在有效消除不法聚會會議遊行狀況,並在羁絆之初就已預定釋放的目標,確實與拘系後要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或是社會秩序保護法逮捕後予以留置的拘留法式分歧,而集會遊行法付與警方強迫閉幕權,可是對於若何強迫的具體手段才恰當,並沒有進一步的劃定。但憲法第8條或提審法所規範的拘禁其實不限制於拘系或拘留,從人權的角度,應包羅其他人身羁絆的強迫手法。只是因為丟包程序進行的時候很短,從拘束到釋放或許在數小時至數分鐘內,此時進行提審救濟也緩不濟急,所所以不是要成立實時保全的規範,同時法院也要輪值實時因該當事人類似提審的要求?另外完美的手段規範也能避免警方人權損害的行為。

以此次事宜為例,在冬季跨越凌晨0時已無大眾交通東西行駛的時間以後,將學生羁絆後載至動物園、大湖公園、關渡等偏僻處所釋放,已經跨越有用驅離的需要性,而有做弄的意味,也許是回報學生搗蛋式流竄造成警力疲累的心態而至。但這次看起來像鬧劇的收場,若在更為過激的場景,也可能産生意想不到的不測。好比被丟包者在深夜回家時産生交通意外、跌倒、被搶、被性侵或其他遺憾的變亂等等。因此強迫拘束人身丟包予以驅離,其啟動門坎、羁絆方式、羁絆時候、釋放時機與地址,是應該有準則性的劃定。

沒有領隊,小股遊擊不特按時地的流竄,是此次以學生為主所成長的創舉,也是造成警方沒法掌控而疲於奔命,並耽誤對峙局面而致兩邊都過勞的首要身分。會議遊行法關於違背聚會會議遊行的懲罰,首要都針對負責人、秩序保護者、首謀,這些人在申請聚會會議遊行時有挂號,在聚會會議遊行中常也有辨識方式,有關正當與違法聚會會議遊行的分界,也以舉牌三次為門坎。平常警方現場批示官為避免激化衝突,城市幾回再三用口頭警告取代舉牌,並儘量耽誤舉牌間的時間,讓群眾違法的狀態的排遣可以有較多的時間疏通溝通。然則這套管束法式,面臨不定點流竄,打帶跑,沒有首要領導者的遊擊體式格局,就顯得左支右绌。而又因為聚會會議遊行法對於違法行為管制手段的具體詳目闕如,現場批示官釀成有很大的裁量權,同時因行政管束規範不足,常常從集遊法行政違法後,面臨民眾抵制解散或匹敵時,就直接進入科罰波折公事的合用。

但群眾抗爭的本質是政治與價值衝突,民主政治本應有寬容民眾宣洩不滿出口的文明體系體例,過早祭出科罰手段,於政治與價值衝突的調解無益,乃至激化對峙而使國家社會動盪不安。是以對於聚會會議遊行負責人之外的群眾的管制啟動門坎為何?對流竄中的小股群眾有沒有替代舉牌三次的啟動門坎?積累性認定違法以啟動強制拘束的法式呢?因聚會會議遊行的大部分民眾沒有像負責人、糾察人員一樣有挂號,是不是對照警員權柄行使法確立盤查身份的機制?若何建樹更多較和緩的行政管束手段,避免太快利用科罰。都是此次事件可以供應省思成立規範的重點。

維權律師具公益角色,但有無行動可以讓國度警察特殊看待?

此次遊行衝突另外一個矚目核心是遊行的隨行律師最後也被包圍在火車站前,並一路被丟包,民間法界認為抓捕維權律師是違背人權的重大事務,並有學界召開記者會支援。律師作為民間法曹,依律師法第1條劃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公理及增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力,老實履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功令制度。」律師明白被付與了公益腳色。

無論國內外的經驗,律師介入人權保護,鞭策法制改進的進獻都是有目共睹。律師是國度法令秩序與民間自主行為間的聯系橋樑,律師有跟尾國度法治的身份,是以有一定的社會公信,所以他們出現在群眾衝突的場所,確實也理應遭到相當的尊敬,面臨被當作抗議群眾一樣被抓捕丟包,確切讓人錯諤,並容易產生警方疏忽法治象徵、蠻橫濫權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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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勞團23日舉辦「否決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律師也現身力挺。(顏麟宇攝)

勞團23日舉辦「否決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律師也現身力挺,那麼警方要對他們「特別看待」嗎?(顏麟宇攝)

差人權是近代國度保護社會軌制的設計,警察執法以治安與社會秩序的行政目標為主,為了防止差人的濫權,法治國度除成長法院審查的令狀主義、提審捐贈、行政訴訟等制度,也成長了以檢察官為偵察主體、令狀聲請及起訴獨有等節制差人偵查作為的軌制。在群眾事件的場所,我國過去也有審查官待命的老例,早期審查官更是會到群眾抗爭現場第二線乃至第一線監視。查看官在場固然首要是處置違法群眾的刑事移送,但也有控制警察濫捕傷人的感化。不外在避免讓司法捲入政治紛爭的考量,和檢察官也普遍過勞的景遇下,目下當今查看官到群眾現場的狀況已較少見。而律師參與聚會會議遊行現場,作憲法集會遊行根基權的實時法治監督,確切可以闡揚相當功能。不外若嚴酷從法制面審查,我們會發現有一些爭議細節必需處置。

起首,律師的腳色平常是受委託今後才有,是以是當事人一方的代表。不外維權律師在聚會會議遊行現場,並沒有受委託,那麼他們是以什麼身份參與群眾和警察之間?未受委託的律師是不是可以飾演公益集團,作當局機關與民眾之間的司法合理人?他們是當事人的一方嗎?若是是當事人的一方,其與不法會議遊行的群眾沿途隨行,是否應與群眾受一律待遇?若是不是,為何有與指揮官的對話權?假如不是當事人的一方,而是中立調和者,除監視警方濫權外,是不是對於群眾的違法行為有說服疏導的義務?

有趣的一點是維權律師穿律師法袍到現場的作法。法袍是在法庭中穿的,法官及審查官通常都不會將法袍穿到法庭外,某些律師為了突顯個案訴訟的意義,在庭前或庭後,於法庭外穿法袍發言拍照,也無可厚非,但維權律師為了彰顯其法治代表的身份,將律師法袍穿到陌頭上利用,這在律師倫理上是什麼意義?我們想到紅十字、無國界醫師集團等人性組織的醫護人員,也會穿白袍並有特定標章顯示其身份,目標在突顯他們與兩邊衝突無關,只在人道救護,保護醫護人員避免被流彈所傷,同時能順遂履行救助傷患的目的。維權律師或可對比這種身份。但這類身份的前提是他們與衝突無關,不管那一方,都有人性救護義務,所以受國際公約所護衛,要求交戰衝突的武力不克不及進犯他們,但維權律師則是明顯站在遊行抗議者的一邊,那要什麼樣的行動,才能讓國度差人對之特別看待?

就像當年法訟事法鼎新、查察官鼎新活動,法官、審查官締造了本身的公益舞臺,所以也不能排擠律師去締造公益舞臺,但律師業務兼有私益色采,律師人數眾多(105年法務部統計全國有領證的有15693人),在律師首要是受當事人委託收費執業的生態下,是否是人人都能扮演這類公益腳色?況且群眾事宜型態多樣,並不是都像勞工活動、同志婚姻、服貿這些首要是價值衝突,有時是政治對抗,有時是查賄抗爭,或是處所產權紛爭,乃至是黑道派系械鬥、青少年群毆、飆車族流竄等等,律師是否都適宜參與扮演法律公道人腳色,他的份際若何?如何區隔他作為行為人的委託律師或是法令合理人?要不要成立特定公益組織,有明白主旨行為倫理挂號在章程,有社會公認的標章,以明白其身份權責?也是功令人都可以想想的。

從以上的審查,可以看出處置會議遊行的規範還存在大量縫隙。在今天勞工、機構下層遍及過勞的景象下,包羅法官審查訟事法人員、警察等法律人員說不定有一天也會為了工作前提上陌頭,也會晤對集會遊行法律上的規範罅漏,所以我們也但願這些規範缺失可以儘早補上。固然更但願主政者能有聰明處置這些衝突紛爭,讓社會更趨公允協調。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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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99%B3%E9%8B%95%E9%8A%98-%E7%95%B6%E8%A1%9D%E7%AA%81%E4%B9%9F%E9%81%8E%完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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